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、《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相关规定,《多福湾08#、13#住宅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》已通过专家评审,现对报告结果进行公示,信息如下:
多福湾08#、13#住宅项目地块位于沈河区东陵路131巷东侧,地块面积约63053㎡,中心经度123.55591°纬度41.81591°。地块目前为空地、水田、旱地、林地、村级道路占地、待拆迁仓储用房占地、待拆迁宅基地。本地块四至范围为北至已拆迁空地规划用地边界,南至农大食用菌研究所北侧边界,西至东陵路131巷道路东侧,东侧紧邻农大试验田,整体性状较规则。
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(R2)。地块规划范围内尚有3户居民住宅、农机公司仓库、农大试验基地教育用房;现土地权利人为沈河区人民政府、沈阳农业大学。
本次调查土壤共分析14个点位共42个样品(含5个平行样,1个对照点表层样),检测项目涵盖了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建设用地壤污染风险筛选和管制的45项基本项目,同时也测定了pH,特征因子为总石油烃(C10-C40),共分析47项。土壤检测结果对比标准为GB36600-2018中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。根据土壤检测结果,本地块土壤检出的指标的最大值均不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。
本次调查地下水共分析4个地下水样品(包括1个平行样)。依据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14848-2017)选取35项常规指标,特征因子识别为多环芳烃、可萃取性石油烃(C10-C40)。地下水判定依据主要依据GB/T14848-2017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Ⅳ类标准限值;可萃取性石油烃(C10-C40)、苯并[a]蒽、苯并[a]芘、苯并[b]荧蒽、苯并[k]荧蒽、䓛、二苯并[a.h]蒽、茚并[1,2,3-c,d]芘、萘指标对照参考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、风险评估、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、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(试行)》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。
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,本次调查范围内3个点位地下水除浊度、铝和锰以外其他33项常规指标均符合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14848-2017)中Ⅳ类标准限值;地下水可萃取性石油烃(C10-C40)、苯并[a]蒽、苯并[a]芘、苯并[b]荧蒽、苯并[k]荧蒽、䓛、二苯并[a.h]蒽、茚并[1,2,3-c,d]芘、萘等指标均符合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、风险评估、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、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(试 行)》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。无毒理学因子超出Ⅲ类标准限值,根据总体结果判定地下水符合Ⅴ类标准,但本地块地下水不做为饮用水水源,调查结果风险可接受。
根据本次调查结果,结合地块规划用地性质,土壤样品中所有检测指标含量最大值均不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。
综上所述,本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,满足规划用途居住用地的要求,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,可以进行下一步开发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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